为做好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以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沪交学〔2017〕31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修订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学〔2026〕38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开展202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结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第二条 2025-2026学年学校下达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名。
第三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学院有关教育法规与评审纪律,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审过程规范有序、程序透明。
第二章 评选方式与流程
第四条 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博士课程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委员包括博士课程领导小组成员、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评审工作小组由教务办公室相关老师组成,负责申请组织、资格审核、答辩组织、初审、公示、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用“申报制”和“答辩制”的评选方式。由评审工作小组发出评审通知,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个人自传、简历,附学术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报导师签字认定。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审核符合要求的候选人进入答辩流程。评审委员会听取答辩并经集体讨论、投票后确定拟推荐获奖名单,经院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须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且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2026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七条 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承担一定量的社会服务,包括学院或导师指派的社会服务任务、学校委派的挂职锻炼、西部计划、辅导员、班主任、校级或院级学生干部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参评学年内受到各类处分或院校书面通报批评的;
参评学年内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的;
参评学年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依法服兵役或校际交流者除外;
第九条 科研成果认定遵循以下要求:
成果须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发表或录用;
原则上遵循“科研成果一次认定”的准则(凡之前作为材料提交并获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不得作为此次申报的科研成果;申请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获评本奖项,则其本次申报的科研成果,不得再用于申请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四章 其他
第十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工作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凡在评审过程中存在申请材料造假、重复申报或其他舞弊、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一经发现即取消申请者参评资格;已获奖的,按规定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并根据校纪校规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所有。若申报及评审过程中学校下发其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根据学校补充规定相应调整。